合同从生效之日起,一般是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在原合同履行中,双方基于客观变化而达成了新的合同变更,则新的变更将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也就是说合同变更等于重新拟定了一份新的合同。当然,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尽管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变更导致了损失发生,在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损失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对损失作出约定,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包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合同专用章一般使用公章,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因为个人的转让行为不一定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所以,个人转让协议不一定需要合同章。,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变更导致了损失发生,在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损失的承担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 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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