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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2022-08-09 来源:榕意旅游网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商事仲裁是或仲裁或诉讼。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之间劳动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个人之间劳动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个人之间劳动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个人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等。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处理劳动纠纷:

(1)双方自行协商。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

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区别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二、劳动纠纷起诉要缴纳诉讼费用吗?

1、劳动纠纷起诉要缴纳诉讼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起诉每件交纳10元。

2、劳动纠纷发生之后,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劳动纠纷,在我国,有一个专门先于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叫劳动仲裁,也就是说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得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3、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都有可能会发生劳动纠纷,发生此类纠纷,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收到诉讼请求后,如果发现纠纷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那么会驳回诉讼请求,并且会告知不受理该诉讼请求的原因。

相关内容:劳资法律纠纷打官司麻烦吗?

一、劳资法律纠纷打官司麻烦吗?

1、劳资法律纠纷打官司不麻烦,只是很多人对打官司的流程不够了解。

2、劳动争议案件属仲裁前置,首先需要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找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作出裁决的除外。

二、起诉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起诉要找对人

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告状,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要结婚急需住房,于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作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不能作为当事人。

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中级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有:

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地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影响的案件,争议标的额地5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的财产纠纷或者是劳动方面的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到大众的人民法院激励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如果认为诉讼流程非常的麻烦,自己没有办法解决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委托他人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委托专业的律师,就会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来提供指导。

老板劳动合同诈骗的方式包括什么?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老板劳动合同诈骗的方式包括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等等。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法律对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受欺诈人提供救济,故应赋予受欺诈人撤销变更合同的权利,使其在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利害得失后作出是否撤销变更合同的决定。

因此,劳动立法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更能体现立法的进步与立法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诈骗的方式来说,其判断方式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会被判定为合同诈骗,除此之外,对于伪造票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及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劳动合同诈骗的立案。

相关内容:哪种是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哪种是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1、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构有哪些?

1、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纠纷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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