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如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和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和依据;
5、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和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诉前请求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可以财产保全的财产的存放地点、数量和价值、银行存款银行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
8、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出庭作证时应提交申请。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上述证据原件;
10.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贷款纠纷,法院受理后宣布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讼。贷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贷款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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