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禁止的法律的规定是:1、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投资者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3、滥用投资者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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