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求如下:
1、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发起人应当相互约定。但无论哪个发起人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都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
2、发起人是成立公司的人,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的筹备事务。由于公司成立过程中事务较多,必须由法定人员处理;
3、发起人人数特别规定,一、二、三家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可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要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4、发起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这是对最低人数的规定,但对最多人数没有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结合,规模没有限制,人数没有上限;
5、发起人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一半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因为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确保相关事务的及时处理和履行义务,应提出此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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