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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企业债权承担如何处理?

2022-06-24 来源:榕意旅游网

企业吊销债权债务按照破产程序办理,同时通知、公告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处置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财产)的收益,扣除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安置费用和税款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债权人应当按比例清偿。剩余债务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分配。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公司时,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未经公告和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企业许可证被吊销,企业债务怎么办?

企业吊销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公司被吊销后应当进行清算。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企业注销,企业名称被吊销,如何重新开业

注销过的公司名字可以重新注册,正常注销满一年以后是可以用的,被工商局吊销是需要三年之后才可以继续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私营企业被主管部门撤销后,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企业撤并后的债权债务按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法律依据:企业撤并后的债权债务按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项债务是否由开办方承担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诉讼主体地位。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项债务是否由开办方承担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诉讼主体地位。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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