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一、怎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的惟一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对婚姻关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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