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理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由此可以得出,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的控告、举报、扭送、报案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应当立即受理。因此刑事案件的受理期限是:立即受理。
一、刑事案件会当庭宣判吗
(一)刑事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当庭宣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关于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二)当庭宣判的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受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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