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公司车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为公司车辆属于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一旦过户到个人名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此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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