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不一定要给抚养费。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给抚养费: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2、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对于此类情况,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一、什么情况下抚养费可以终止支付
终止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二、十八岁以后什么情形可以中止抚养费给付
下列情况可以终止给付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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