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或者由调解员根据申请人口述内容归纳书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一方当事人签字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多人的,可以共同签字递交一份申请书。双方或者各方当事人都申请的,应分别填写申请书。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主张或陈述不一的,应当根据各自的主张或阐述,在各自的申请书中写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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