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物的范围
l、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汇票、本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
4、以仓单质押的,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5、以提单质押的,应有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以一般企业股权质押的,应有企业章程和该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7、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三)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以及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订合同。原则上:
(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质押率可达100%。
(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
(3)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0%。
(4)银行本票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6)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其项下货物总金额的70%。
(7)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
3、应当安排双人对质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和核押工作。
(四)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曰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在5日内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3、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其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版权局。
(五)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汇票、本票、记名股票、企业债券出质的,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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