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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怎么过户给岳父

2022-06-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本文详细列出了将房子过户给岳父所需的材料清单,主要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和买方需要的材料,以及各种有关文件和证明等。卖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此外,还需要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

法律分析

将房子过户给岳父,需要产权人点头同意,然后前往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变更手续。

二、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拓展延伸

过户房屋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房屋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过户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1.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房屋权属人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2. 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

3. 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内容。

4. 房屋评估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证明房屋的价值。

5. 房屋过户手续费收据: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过户手续费收据,证明已支付过户费用。

6. 房屋过户声明:申请人需要签署《房屋过户声明》,声明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房屋过户可能会被拒绝。因此,在过户房屋时,建议申请人仔细准备相关材料,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过户房屋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需要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和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单身的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等。在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如果是已设定抵押权的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如果是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需要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如果是拆迁补偿的需要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最后还需要提交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房屋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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