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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派遣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

2024-01-06 来源:榕意旅游网

由于出国劳务派遣纠纷不同于国内一般的劳动纠纷,其涉及主体多元化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出国劳务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2、如果是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比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我国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国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外派劳动人员可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出国劳务派遣人员投诉中心书面反映,或回国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3、依据协议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还可向我驻在国大使(领事)馆反映,进行出国劳务咨询或寻求帮助。4、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会主动给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出国劳务 派遣人员只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援助工作,服从他们的救援安排即可。5、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的维权途径。如果出国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打工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出国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出国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务工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国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出国劳务 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打工手续,而发生纠纷时,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怎么解决

由于出国劳务派遣纠纷不同于国内一般的劳动纠纷,其涉及主体多元化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出国劳务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2、如果是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比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我国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国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外派劳动人员可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出国劳务派遣人员投诉中心书面反映,或回国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3、依据协议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还可向我驻在国大使(领事)馆反映,进行出国劳务咨询或寻求帮助。4、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会主动给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出国劳务 派遣人员只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援助工作,服从他们的救援安排即可。5、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的维权途径。如果出国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打工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出国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出国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务工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国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出国劳务 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打工手续,而发生纠纷时,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特别是像发生劳务工伤这样严重的事件,出国劳务人员的维权之路就显得很艰难。这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出国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谈判”,成功为当事人追讨54.2万赔偿金。

劳务派遣发生劳动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3、仲裁解决;5、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纠纷怎样解决

劳务派遣合同争议由法院直接管辖还是必须先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

劳资纠纷解决途径

劳资纠纷解决途径具体如下:一、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调解:(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三)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劳动争议诉诸诉讼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可以依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仲裁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诉讼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公、检、法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外国人的劳动、福利、受奖励、受教育等权利受到保护。外国人在中国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循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此处的外国人是指一般外国人,即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普通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同样地,我国自然人、法人,如在外国工作、投资也应遵循外国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外国国家法律的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即劳务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外国为了便利国家劳务管理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特别规定如发生涉外劳动争议事宜,应按照涉外劳动者工作地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减少诉讼成本费用。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规处理涉外劳动纠纷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果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处理涉外劳动纷争和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权益,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应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涉外劳动纠纷作出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保护人权和司法的公正。(1)适用国际私法。适用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外劳动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2)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合同中若没有其他协议,适用该劳务合同的法律应该是:无论雇员是否被暂时派往另一国,都可根据合同惯常从事工作地国家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中对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也有明文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在《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九条[定性]中也有明文规定:“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说明:定性亦称“识别”。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在国际实践中,大多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也有主张依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进行,或者主张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定性标准。本条原则上肯定了依法院地法进行定性,但同时规定在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定性问题时,可以参照可能适用的有关准据法来进行定性。(3)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是若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其应该适用的必要法律条款对雇员不能给予有效的保护时,则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无效。(4)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如果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雇员必须被派往不同的国家工作,若发生纠纷,本应适用招聘企业营业地所在国法律。但是,如果该涉外劳务合同与另一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国家的法律。(5)适用混合法。(即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时,扬两国优点避两国缺点的折衷主义。)多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若在适用密切联系国家法律也不能适当解决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务纠纷时,受案法院在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吸收多个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而进行合并折中处理。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灵活性,以利于减少和协调国际法律冲突的发生。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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