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姓名权侵权责任所需满足的条件

2020-10-11 来源:榕意旅游网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及其成立要件和损害后果的认定。具有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必须满足主观故意,而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同时,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1.具有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2.行为人如果具有主观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才能够成立。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拓展延伸

姓名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姓名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是人格权侵权中的一种,指的是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他人姓名,导致姓名权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和物质上的损失,同时需要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如果姓名权人因他人侵害其姓名权而受到损失,他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在判断姓名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人的姓名权状况、侵权人的行为方式和效果等。如果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姓名权状况有直接关联,且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上的损害和物质上的损失,则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姓名权侵权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公民的姓名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也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达到惩戒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结语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而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才能成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同时,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