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法律依据: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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