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预期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二)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其他收益损失。
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
(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预期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