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4日讯(记者杜海岚)随着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日期的临近,卫生部今天又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制定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标准要求,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该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该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原来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入最轻量级的医疗事故之中,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恒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轻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