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大多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须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实行法定继承。
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已成年,即年满21周岁,同时立遗嘱人必须头脑健全,清楚自己的财产及负担,记忆力无重大缺陷,理解力也无重大缺憾。澳门地区的法律规定,所有未被法律规定为无能力立遗嘱之人,均可订立遗嘱,并规定亲权未解除之未成年人及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禁治产之人无立遗嘱之能力。
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方式为主,主要形式为自书遗嘱,并对遗嘱书写、署名、见证等做了具体规定,原则上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香港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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