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士官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使用手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七十九条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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