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在分娩医院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以便婴儿顺利办理落户手续。领取“出生证”需要备齐新生儿父母(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详细住址、产妇《围产保健手册》、《生育服务证》。未结婚也是可以办理出生证明的。
两种情况不予办理“出生证”。第一种是无生育能力的夫妇,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证”,可按《收养法》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种是,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办“出生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市民需要办理出生公证的,可与公证机构联系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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