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禁止结婚。四是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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