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各位,我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由于前几个员的业务不是很好,公司常没有事做,公司便安排我们补休(开始说不扣底薪工资),可现在发工资时却扣了我们每一个员工的工资。他的理由是我们没有上班就没有工资给,有加班的就用加班工资来抵,没有加班或加班工资不够数的就扣除补休的工作时间。(由于加班很少,加班费以前是三个月发一次)现在三个月一统计下来的员工扣了好多的工资,他们这样做显然是不合法的了,但由于我懂得很少,所以现在想请问一下应该怎么样才能拿回被扣的工资?他们按小时来计算我们的工资合理吗?如果他一个月都没有业务的话那我们不就一个月没有工资拿了?这公司不怎么正规,平时上班是六天制,星期天才算加班,加班费只按一比一计算,如果仲裁的话能否把星期六也算进加班?能否200%计算加班费?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
一、劳动法规定每周必须最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因此,单位安排周六上班并不违法劳动法的规定。
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单位在职工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但是安排补休的,不能按照以上来计算。
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们单位的工资制度首先应当保证劳动者最低的工资标准,其次,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无故克扣工资。对于你们单位安排补休的,则不应当扣除工资,这一点是违反规定的,可以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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