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称。 还会受到其他的一些处罚,比如说降级警告之类的。 假职造假称属于违法,严重时可构成犯罪,要承担责任。 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会出现警示提醒; 各级评委会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对于已经发表并提交评委会的论文,会进行再次查重,在评审前进行不定量的随机抽查。
2、严厉查处职称领域论文造假等行为。 对弄虚作假,仿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的人。 一经发现查实,不受理其评审或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人员失信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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