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留置的动产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

2023-01-30 来源:榕意旅游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留置财产价值、动产概念以及留置权、抵押权优先顺序的问题。首先,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债务的金额,但如果是不可分物则另当别论。其次,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而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中,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最后,同一财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法律分析

一、可分物的留置财产价值是否可以高于债权金额?

留置财产作为可分割的财产,其价值应当不低于债务的金额。”由此可见,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权金额。当然,如果是不可分物,就另当别论了。

二、动产的概念是什么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三、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拓展延伸

留置权、抵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在法律规定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只能在留置权人得到清偿后,就剩余的债权得到清偿。这是因为在留置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可以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人只能在留置权人得到清偿后,才能就剩余的债权得到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优先受偿。因此,在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留置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