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第三条 公司工人因得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事实上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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