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转非营运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章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章》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章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章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章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章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章报废。
距本规章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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