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负责本区县城镇居民登记、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的宣传、培训和扩大参保覆盖面工作。2.监督检查本区县内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情况,确保参保率和征缴率。3.负责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本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及保险费的支付情况。5.组织推动本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6.负责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的审核、缴费年限的核定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一)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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