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件致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无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以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一、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过错推定责任仅限于法律规定之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建筑物及其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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