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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哪些情形

2021-07-18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下列六种情形通常是不予立案的: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具有哪些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哪些限制?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该内容由 王安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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