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担保人仅剩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房产是其生活的必须,法院不能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同时,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执行,法院应该暂时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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