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住区规划的停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以出售、赠送附加等形式使用,占用业主公共用地建设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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