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一、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二、物证材料有哪些
物证材料如下:
1、用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
2、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和规格;
3、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转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和承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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