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人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而引起。补充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出现,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责任无原因关系,仅是一般条件,或仅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如一般保证),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二者的行为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也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
另外,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虽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二者的行为互相关联,共同作用,对结果的出现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行为既各自独立,又互不关联,更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在权利人对于主责任人所有救济手段及执行手段穷尽之后,仍旧不能全部实现债权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给付。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人均无上述二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根本区别,也是在风险承担上有所区别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偿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特征与按份责任相同。连带责任可进行内部追偿。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代位追偿,终局责任人清偿后,不能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
在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补充责任在主责任人根本无清偿或赔偿能力或注册资金不实的数额等于或大于债权数额的情况下,虽有抗辩权存在,也有可能最终承担全部给付。不过这种可能正是风险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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