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有规定: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二)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
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的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
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于此同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了阶段性处置与终极处置这两种方式,其中有以资抵债;资产重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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