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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违约责任范围有哪些?

2021-04-10 来源:榕意旅游网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工作、滥用经费或产生不符合约定的成果需赔偿;让与人未按约定转让技术或超出范围实施专利需赔偿;受让人未支付使用费或违约实施专利超出约定范围需赔偿。双方需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1、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专利权转让合同让与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返还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总的来说,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研究人员就一定要注意约定的时间、研究成果以及经费的利用问题;而委托人则一定要注意专利的使用范围。如果哪一方没有遵守约定,必然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有其他问题,

结语

技术开发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双方都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工作、将经费用于其他目的或导致成果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返还经费并赔偿损失。让与人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受让人未支付使用费、超越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补交费用、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双方需遵守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章技术权益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八条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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