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在特定情况下仍有机会。这些情况包括女方有重大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绝育或无生育能力、男方年纪偏大等。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包括突出经济条件、人文方面的优势、父母的陪伴、孩子生活习惯等。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年龄、居住条件、意愿以及大人的工作特点和经济收入来做出决定。最终,要相信法院判决是为孩子最好的选择。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
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二、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
1、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这是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往往首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也是占优势的。
4、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法官一般会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过多的体会父母离婚前后的差别。
5、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6、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7、抚养权不是一成不变的。
8、争取获得孩子的心。尤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并计入笔录,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做父母的要拿出诚心、真挚的感情,尽量减轻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
法律上,通常是孩子越小,越倾向于判归女方抚养,这其实是孩子的心理和身体成长需要决定的,这完全是从孩子利益出发的,并不是法律本身偏袒女方,所以,在双方争取抚养权时,要客观地、科学地考虑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孩子意愿,以及大人的工作特点,经济收入等综合条件,来确定自己是否更适合来带孩子。同时也要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后,相对而言对孩子来说最好的一种选择。
结语
在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男方通常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年纪偏大且再次生育机率较小,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等。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男方可以突出自己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和居住环境的优势,证明自己及父母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陪伴,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等。此外,要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并尽力争取获得孩子的心。最终,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和各方面的条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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