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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024-09-10 来源:榕意旅游网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省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当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附录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以下简称《补充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项目编码,应当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特征,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计量单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一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作相应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前九位编码应当与《补充项目》相应附录的章、节、

附录项目的顺序码衔接,并以字母“B”开头;第十位至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自001起顺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需附以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同一单位工程的补充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十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除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外,其余甲供材料应当在“甲供材料明细表”中列出数量、金额和计取规费的基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计价方法。

甲供材料计取规费的基价,原则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取定价确定,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取定价没有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附录一选择列项。若出现《计价规范》和本细则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补充。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一)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支付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

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暂列金额的费用组成。

(二)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材料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者参照材料市场价格估算,并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高于或者低于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应当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中注明。 2.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其费用金额的组成。

(三)计日工: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以外的零星项目或者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预估数量。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定数量。

(四)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和服务所需的费用。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项目包括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费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

税金项目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是单项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造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清单计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单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计日工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组成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规定。

(二)规费、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取费的基数和取费的费率,要严格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计取规费的基数为计价定额基价确定的直接费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第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计价中需考虑的风险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十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并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

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编制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 (四)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 (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七)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信息;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提示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

(一)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二)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甲供材料明细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法,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材料的暂估单价、甲供材料的单价高于或低于计取规费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四)综合单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第二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费率及计费基础计价。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项目。

综合单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供的暂估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

(三)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特点按照计价依据以综合单价计算;

(四)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费应当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二)税金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公布的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

和本细则的规定编制,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

第二十七条 除本细则规定为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外,投标价应当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八条 投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编制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计价定额、费用定额; (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投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提示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甲供材料明细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法,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三十条 投标价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的基础上自主报价。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计价定额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的计费基数是计价定额基价确定的直接工程费或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供的暂估价及相

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

(三)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四)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价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费应当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规费费率计算。

(二)税金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当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了暂列金额和计日工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其结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暂估价材料价格的最终确定与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发包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的结算办法;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七)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八)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预付款、进度款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依据合同金额的10%-30%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

例。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应在双方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且在收到承包方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发包方应从约定预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一)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当按照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承包方应当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方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当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当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

(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计价。

第三十七条 进度款的支付:

(一)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并按照工程价款的60%-90%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应当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二)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按照要求付款,可以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当付款的利息;

(三)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方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八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索赔理由和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当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三十九条 若承包方认为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方的经济损失,承包方应当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承包方索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二)发包方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三)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四)发包方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五)发包方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并由发包方批准;

(六)发包方指定的专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者发出要求承包方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照本条(四)、(五)项的程序进行。

发包方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方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若承包方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方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当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四十条 如发包方认为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方应当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方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方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办理现场签证。发包方应当对事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在现场签证表上确

认,并明确结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章 工程价款调整

第四十三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十四条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四十五条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照原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方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及其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

第四十七条 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当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该项目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出现异常,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相应调整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下列工程价款。

(一)人工单价波动异常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二)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调整时,承包方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方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方未报经发包方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方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方不同意,则不做调整;

(三)当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调整引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时,工程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可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当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五十条 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

(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五十二条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施工合同;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七)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它依据。

第五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发包方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

(二)措施项目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

调整的,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随着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直接工程费的变化而变化。

(三)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当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现场签证),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综合单价的计日工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认可后计算。

2.暂估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终确定的材料单价,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终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调整相应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金额。

3.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

4.暂列金额。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暂列金额的,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额计算,其余额归发包方,差额由发包方补足。

(四)规费和税金应当根据竣工结算的编制情况,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其中,规费应当根据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项目和费率计算;税金应当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调整办法,办理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方。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方催促后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二)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时间核对。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者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三)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四)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方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方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应当交付。

第五十五条 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五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章 计价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当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鉴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同时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措施项目一览表

表1 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1.1 1.2 1.3 1.4.1 1.4.2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2.1 3.1 3.2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 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生活性临时设施 生产性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脚手架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2、建筑工程 垂直运输机械 3、装饰装修工程 垂直运输机械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4、安装工程 组装平台 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焦炉施工大棚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水、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现场施工围栏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项 目 名 称 1、通用项目 续 前

序号 4.11 4.12 4.13 4.14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项 目 名 称 长输管道跨越或者穿越施工措施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格架式抱杆 5、市政工程 围堰 筑岛 现场施工围栏 便道 便桥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驳岸块石清理 地下管线交叉处理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 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

附录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组成 (一)封面

1、工程量清单:封-1 2、招标控制价:封-2 3、投标总价:封-3 4、竣工结算总价:封-4 (二)总说明:表-01 (三)汇总表

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 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 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表-09-2 (五)措施项目清单表

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1 3、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2 (六)其他项目清单表

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 2、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3-1 3、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3-2 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3-3 5、计日工表:表-13-4

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3-5

(七)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八)甲供材料明细表:表-15 (九)其他

1、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6 2、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7 3、现场签证表:表-18

4、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9 二、表格形式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标人 :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 询 人

: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复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1)

(封-

工程

招 标 控 制 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2)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封-3)

工程

竣 工 结 算 总 价

中标价(小写): (大写) 结算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发包人: 承包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 人或者其 授权人: 授权人: 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

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核对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4)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表-0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页

其 中 金额(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单项工程名称 暂估价 规费 合计 注:1、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

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3、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表-0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页

其 中 金额(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单位工程名称 暂估价 规费 合计 注:1、本表适用于一个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

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3、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表-0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汇总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金额(元) 第 页 共 页 其中:暂估价 - - - - - - - -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型临时设施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暂列金额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5 规费 税金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计=1+2+3+4+5 注:1、本表适用于一个单位工程(或者一个标段)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

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2、表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一栏,只限于属于本单位工程的项目。 3、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表-0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单项工程名称 其 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规费 合计 注:1、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2、本表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竣工结算。

(表-0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单位工程名称 其 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规费 合计 注:1、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2、本表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竣工结算。

(表-0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汇总内容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暂列金额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5 规费 税金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计=1+2+3+4+5 注:1、本表适用于清单计价的一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表-0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计量工程项目特征 单量 位 综合 单价 (元) 合价 金额(元) 其中 计费基数 暂估价 序项目编码 号 项目名称 本页合计 合计 注:表中计费基数是指计取规费的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填写。

(表-0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项目编码 号 项目名称 项目 单位 定额 编号 动态调企业管综合单定额定额名称 含量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整和风理费和价 单位 险费用 利润 (元)

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以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招标控制价应当详细填写此表。其中,动态调整是指招标(投标)时已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差价;风险因素是指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3、“含量”是指该定额项目在基本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含量。

(表-09-1)

工程量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清单项目 序号 项目编码 其 中 其中 合价暂估甲供(元) 合价 合价 其中 人工、材料、单价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动态风险机械的名称 (元) 基价 调整 费用 注:1、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乘以数量填入表内的“暂估合价”栏。 2、暂估价材料中有甲供材料时,应当以“甲供暂估价××材料”的名义,与暂估价材料分开,另起一格填写。

(表-09-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合 计 费率(%) 金额(元)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

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工程费” 或“人工费”。 3.金额一栏应为各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

(表-10)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项目编码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 征描述 本页小计 计量工程量 单位 金额(元) 综合 合价 单价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表-11)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序单 数动态调措施项目名称 企业管号 位 量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整及风理费 险费用 利润 注:招标控制价应当详细填写此表。其中,动态调整是指招标(投标)时已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差价;风险因素是指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表-1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2.1 2.2 3 4 项目名称 暂列金额 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合计 单数金额(元) 备注 明细详见表-13-1 明细详见表-13-2 明细详见表-13-3 明细详见表-13-4 明细详见表-13-5 - 第 页 共 页

位 量 合价 其中: 计费基数 - - 注:1、表中计费基数是指计取规费的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填写。

2、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3、本表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本单位工程的某项专业工程的暂估价。

(表-13)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合计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第 页 共 页

暂列金额(元) 备注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作为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依据。填写时如不能详列,也可以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暂列金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其费用的组成内容,投标人应当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3-1)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序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第 页 共 页

计量其中:计取规 单价(元) 单位 费的基数(元) 备注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填写时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相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3、暂估价中的甲供材料应当在备注中注明“甲供”及其供应数量。

(表-13-2)

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元) 合价 其中:计费基数 第 页 共 页

备注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作为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依据。填写时应当将上述专业工程的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计取规费的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填写。合价中不宜包括规费和税金。

(表-13-3)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编号 一 1 2 3 4 5 项目名称 人工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元) 第 页 共 页 合价(元) 人工费小计(元) 二 1 2 3 4 5 6 材料 材料费小计(元) 三 1 2 3 4 5 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费小计(元) 总计(元) 注: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投标时,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3-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或者单价(%、元)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发包人发包 专业工程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计 注:表中合计数字是填写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第4项金额的依据。

(表-13-5)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1.1 1.2 1.2.1 1.2.2 1.2.3 1.2.4 1.2.5 1.3 1.4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第 页 共 页

费率(%) 金额(元)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小 计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2 税金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小 计 合 计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以为“直接费”或者“人工费”。

(表-14)

甲供材料明细表

工程名称: 序材料名称 号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第 页 共 页

其中:计单价取规费的(元) 基数(元) 所在清单 项目名称 注:1、本表由招标人填写,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2、表中的“单价”应当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和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表-15)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签证及索赔 单价索赔及签计量单位 数量 合价(元) 项目名称 (元) 证依据 本页小计 - 合计 - 注:签证及索赔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索赔依据的编号。

(表-16)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 额(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索赔金额的计算: 3、证明材料: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索赔。 □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

存一份。

(表-17)

现场签证表

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日 期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口头指令或者你方 (或者监理人) 年 月 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当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 2、附图及计算式: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经复核: □此项签证按照承包人中标的计日□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工综合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元,(小写) 元。 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综合单价,金 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序号 名称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 3 4 5 6 7 8 9 10 金额(元) 备注 编号: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本周期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本周期应当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本周期应当抵扣的预付款 本周期应当扣减的质保金 本周期应当增加或者扣减的其他金额 本周期实际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间已完成工程款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本期间应当支付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

份。

(表-19)

三、计价表格使用的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统一格式。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表-08、表-10、表-11、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表-15。

2、封面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总说明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项目编码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确定。

(2)项目名称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确定。其中,项目特征应当以组成清单项目的中间产品为基本对象描述;中间产品的确定,应当以《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栏内的特征所属对象为准。

(3)工程数量有效位数的确定:

①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当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②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当保留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③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当取整数。 5、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1)暂列金额应当按照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的材料,应当根据材料暂估单价表只列出项目,不列金额;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应当根据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表列出项目和相应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表中的“服务内容”应当由招标人填写,服务内容中不应

当包括分包单位租赁、使用总包单位的材料、机械及各种设施,借用总包单位人员完成分包作业等方面的内容。

(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1~2、表-10、表-11、表-12、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1~2、表-10、表-11、表-12、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1~2、表-10、表-11、表-12、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表-19。

除上述表格外,竣工结算核对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出示表-16、表-17、表-18原始凭证。

2、封面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当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4、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表格的填写:

(1)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

(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填写。

(3)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填写。

(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规费和税金项目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填写。

(5)竣工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填写。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五)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当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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