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家思想形成渊源
法家思想的形成源远流长,早在中国有关蛮荒时代的传说中,就有关于“法”的影子。皋陶,东夷少昊之后,传说是尧舜时的司法官,掌握刑罚,辅佐朝政。《论衡》中记载了皋陶用獬豸治狱的传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它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 一、固有经济制度的破坏
井田制是西周时实行的土地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诗经》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允许个人私有。但周代的国家即指周天子,因此拥有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者为周天子。周天子把土地按井字形分封给各个诸侯,并且把土地上的人口和物产赏赐给诸侯。周天子依靠溥天下之土地控制诸侯,诸侯在被分封的土地上有秩序地组织奴隶和人民耕种。井田制由此形成。随着炼铁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普及,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大大提高。于是,在原有被周天子分封的井田之外,大量私田被开垦,私田上的收益完全归农民所有,而公田上的所得则要全部上交国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耕种私田的收益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对公田的耕种没有兴趣,只是应付了事。于是公田杂草丛生,大量荒芜井田制度开始被一点一点蚕食,但在国家层面上,私田是不被掌权者公开提倡的。
西周贵族的奢侈生活消耗着大量的社会产品,并且对社会财富的需求愈来愈大,他们迫切需要征收更多的赋税。因而,奴隶主贵族们不得不改变对私田的态度,承认它们的存在。但公开破坏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井田制的恶名贵族们不愿承担,他们需要一种力量来代替他们完成这一改变,因此,极富改革精神的法家人物趁势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法家思想也被不断的传播、发展与应用。 二、原有政治秩序的失衡
周初,天下大一统,统治者通过宗法分封制管理全国。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周天子既是天下的大宗,掌握国家的祭祀权;又为天下的共主,掌握征伐权,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诸侯国按照国家礼的规定向周天子朝见和纳贡,各个被分封的诸侯国在周天子设定的等级秩序下统治着自己的封国,同时也维护着周天子的统治。
周王朝建立之初,四周强敌环绕,故西周三百年战争频仍。周公东征、康王西征、昭王南征、穆王西征,无一不加重财政匮竭。王室的土地没有得到增加,旧有的经济制度又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诸侯国的势力日益强大,屡有不奉王命之举;可外敌的侵扰却依然需要王室用它那一天比一天少的收入去征伐抗击,周王朝的统治日渐衰退,经武、成、康、昭、穆、共、懿、孝、夷九世,到了周厉王即位的年代,爆发的“国人暴动”对周王室产生了致命的影响,也在历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无论周厉王是暴虐狠厉还是锐意改革,但“国人暴动”都是周
王室统治的重要转折点,之后虽然有“宣王中兴”,但只是强弩之末。待到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固然留下千古风流典故,但也直接招致了西周的灭亡。周平王东迁后周王室对诸侯基本上丧失了控制能力。
在中国历史上,王室衰微,中央控制能力低下,结果必然是诸侯军阀混战,周代也逃脱不了这一历史规律。周平王东迁,中国历史进入东周时期,也就是春秋时期。这一时期政治秩序的混乱表现为三大标志性事件:1.周天子中箭受辱。2.楚子自立僭号称王3.齐桓公九合诸侯称霸中原。
面对恶劣混乱的政治环境,诸侯国国君为了生存和自保,纷纷寻找出路。这就给法家思想的传播与发展提供了良机。同时由于法家本身所具有的“时间段、见效快、效果好”的特点,法家思想渐渐成为各诸侯国富国强兵之必要手段的共识。 三、文化思想之间的交互作用
有学者认为法家思想出去儒家,也有学者认为法家思想出于道家。但笔者认为法家与其他各家的关系不能定性为“出于”,而应该是之间交错影响、相互作用。 (一)法家与儒家
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在许多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对立,如:儒家强调唯亲着讳为尊者讳,而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等。究其根本,乃是儒家强调亲亲之仁义,而这正是法家所发对的,法家主张去亲亲,代之以法。但从师承上讲,法家学派的
代表人物中有很多都师从于儒家,或受到过儒家学派的影响,这诸如子夏、韩非、荀子等。但是儒家学派者更倾向于礼法一派,都有务实的特点,这可以看作儒家思想向法家思想靠拢的象征。从学理上看,虽然法家学派在儒家学派之后,批儒表现甚为激烈。但其二者思想上有着及其紧密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政治上,都强调中央集权的基本模式,只不过表现形式上,法家更为激进,儒家更为保守。
(二)法家与墨家
墨学盛行于战国,与儒学针锋相对而成为世之显学。后来墨学日趋式微,最后竟至“中绝”。不过,墨家并未完全消沉,而是成为法家思想的源头之一,对其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墨家的功利主义哲学,“尚同”的专制论,“尚贤”的人才观,融于法家思想中,并被法家继承和发展,对秦国乃至后代的影响颇深。 (三)法家与道家
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是“道”,他把“道”看作宇宙万物的本体。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四,四生万物”。韩非发挥了老子的“道”,他把老子“玄之又玄”的“道”,解释为存在于万物之中的客观规律。但老子宣扬“道”,主张一切“法自然”,法对人们对自然社会的强加干涉。韩非继承老子的“道”的观念,在解释自然界万物之所自这一点上,韩非与老子是共通的。他把“道”称之为“一”“常”,“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谓之‘常’,是以不可道也”。韩非与老子,一面继承他反对仁义智慧孝
慈忠臣的思想,一面又将“清静无为”引入他的思想体系中来,进而发展为法治思想。
作者简介:翟俊杰1986-,男,河南漯河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中国哲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从师承上来讲, 法家学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