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号: 发改规划[2018]220号颁布⽇期:2018-02-02执⾏⽇期:2018-02-02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陕西、⼭西、⽢肃省⼈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中平原是华夏⽂明重要发祥地和古丝绸之路的起点,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局和全⽅位开放格局中具有独特战略地位。培育发展关中平原城市群,发挥其承东启西、联接南北的区位优势,推动全国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拓展,有利于引领和⽀撑西北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推进西部⼤开发,有利于纵深推进“⼀带⼀路”建设。陕西、⼭西、⽢肃省⼈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6号)》精神,提⾼认识、紧密合作、扎实推进,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把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家级城市群、内陆改⾰开放新⾼地。
⼆、请陕西、⼭西、⽢肃省⼈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制定实施⽅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项⽬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事项、重⼤政策和重⼤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研究制定⽀持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项⽬建设、优化⾏政区划设置等⽅⾯给予积极⽀持。
四、国家发展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陕西、⼭西、⽢肃省⼈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2⽉2⽇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2.02,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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