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祸从口出,在信息传播飞速的现代,随便一句话发在网上,都有可能会导致事件的发酵,致使他人被流言蜚语伤到,从而精神受到创伤,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第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主要表现方式为言语上的散布或者文字上的散布,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受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果散布的虚假事实并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无损于他人的人格以及名誉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管是指名道姓也好,使用代名也罢,只要是从诽谤的内容上就能分辨出受害人,那么就构成了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只是类似于含沙射影般造谣,那么就无法按诽谤罪论处。
第四,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来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要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第五,如果行为人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能构成诽谤罪。
第六,除了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第七,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按诽谤罪论处。
从以上七点我们可以看出,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必须要有捏造并且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而且要针对除法人、团体、组织等以外的自然人所进行的行为以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法院才会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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