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支付工资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和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员工,各子公司可参考本制度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制定有关规定,但须报经集团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资管理按照“以岗定薪、薪随岗动”的原则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的构成与比例分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工资指广义范围的工资,主要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大部分构成;
第五条 固定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学历工资、技术津贴等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第六条 浮动工资主要有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年终绩效奖金等相对变动性较大的工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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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本工资作为主要工资组成部分占比75%,绩效工资占比25%;
第八条 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代扣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会费等;
第九条 工资发放如有错漏,将在下月工资“其他项目”里列支补发或补扣;
第十条 绩效工资是员工绩效所得,根据个人绩效发放;
第十一条 全勤奖是鼓励员工出勤率而设,100元/月,出勤天数为当月应出勤满勤者发放,缺勤者除扣除全勤奖外,另扣除相应缺勤款项;
第十二条 通讯补助为转正后发放,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一般员工按照300元/月标准发放;
(二)副部长级别按照400元/月标准发放;
(三)部长级别按照500元/月标准发放;
(四)副总级别按照600元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技术津贴
(一)取得与工作相关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建设工程初级造价员,或相当技术等级资格的,津贴标准为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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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与工作相关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省内注册资格、建设工程中级造价员,或相当于技术等级资格的,津贴标准为220元/月;
(三)取得与工作相关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内执业(注册)从业资格等,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四)技术津贴发放标准为就高不就低,即以本人所持有的最高等级技术资格为发放依据;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等级技术资格的,视为1个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值班工资按照当月应出勤天数折算日工资标准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值班者,值班按照双倍工资核算。
第十五条 加班工资
(一)加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批准后交于人力资源部保存;
(二)加班工资按照个人日工资折算标准计算,即加班工资=当月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
第四章 公司工资职级体系
第十六条 公司工资职级体系
(一)公司工资体系分为五级七档,依次是总经理级、副总经理级(集团总监、集团总工程师)、部长级(集团部室正职、子公司负责人)、副部长级(集团部室副职、子公司副职)、业务主办级(集团部室业务主办、子公司部门经理)、职员级(集团一般员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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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主管);
(二)技术人员职级体系分为五级六档,依次是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含景区水电工)、实习技术员。
第五章 起薪、调动工资标准及发放
第十七条 一本院校统招本科以下学历试用期工资为岗位工资最低档的75%,一本院校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工资为岗位工资最低档的85%,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工资为岗位工资最低档的95%;专技人员试用期工资为专技职级体系最低档工资的70%;
集团员工试用期统一为6个月,子公司试用期参照集团设定,但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根据应聘岗位的不同,起薪标准原则上为所聘岗级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具体按以下方法实施:
(一)一本院校本科学历以下,起薪档为业务主办级最低一档工资标准;
一本院校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含),起薪档较业务主办级最低一档上调一档;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起薪档为业务主办级最低一档上调三档;
(二)一本院校本科学历以下,起薪档为实习技术员级六档;
一本院校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含),起薪档较一般专技人员上调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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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为助理工程师级七档。
第十九条 新员工转正工资标准执行时间:
(一)员工入职时间为当月15日之前(含),自当月开始发放转正工资,入职时间为当月15日之后,自次月开始发放转正工资;
(二)员工转正之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新员工社保事宜,自社保生效当月开始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社保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集团管理工资职级体系和专技工资职级体系,人员调动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发放:
(一)管理职级的按照管理职级体系执行,岗位晋升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按照晋升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工资上调一档;
(二)专技职级的按照专技职级体系执行,技能提高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按照相应专技体系最低档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上调一档。
(三)升职升级者,按照就近就高原则套入相应工资职级体系,试用期满后上调一档工资;降职降级者,按照就近就低的原则套入相应工资职级体系。
(四)特殊情况者,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调动工资标准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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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任时间为每月15日以前(含),自当月起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二)到任时间为每月15日以后者,自下月起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三)到任时间指本人实际到岗日期为准。
第六章 临时调动人员工资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调动指调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临时调动人员的考勤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如属于有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的则由调入单位负责工资发放,计入调入单位人工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临时调用指调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临时调用人员考勤管理由调出单位管理,工资由调出单位进行核算,计入调出单位人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借调人员用工性质和人事关系不变,人事关系依然隶属于原单位,借调完毕借调人员回到原工作岗位。
第七章 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月15日发放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 工资以打卡形式发放,不发放现金,银行卡采用中国银行卡。
第八章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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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如果少于15天的,随上月工资一起发放;超过15天的,随正常工资一起发放;
第二十八条 离职员工如离职时尚有未结清款项或者其他应扣项目,直接在工资中扣除。
第九章 子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工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由子公司年初做出预算报集团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独立核算盈亏的子公司工资由子公司自行发放,每月工资表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无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的子公司、项目部工资由集团统一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全体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子公司制定方案经集团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外派财务人员工资由集团发放,发放标准按照集团标准发放;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人员名单与缴费明细需报集团人资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有关子公司工资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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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执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
《某某公司管理工资职级对照表》《某某公司专技工资职级对照表》-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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