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国家形式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节 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概述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本章小节
练习与思考
第二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的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二、法人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财产所有权
二、债权
三、人身权
四、知识产权
笫四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形式
四、诉讼时效
本章小节
练习与思考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二、行政法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机关
三、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四、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立法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给付
五、行政处罚
第四节 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
一、行政监督
二、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
五、行政赔偿
本章小节
练习与思考
第四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市场主体法
一、企业法
二、公司法
第三节 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
一、价格法
二、税法
第五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一、劳动法
二、社会保障法
第六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一、环境法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本章小节
练习与思考
第五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犯罪与刑罚
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犯罪的停止形态
四、共同犯罪
五、刑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第三节 几种犯罪与刑罚
一、放火罪
二、交通肇事罪
三、故意杀人罪
四、故意伤害罪
五、强奸罪
六、抢劫罪
七、盗窃罪
八、诈骗罪
九、贪污罪
本章小节
练习与思考
第六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二、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三、诉讼管辖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程序
第五节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范围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四、仲裁协议的概念
本章小节
练习与思考
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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