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管理, 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3 职责
1、设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工作。
2、安全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标准、采购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发放工作。
3、设材部、安全部、企管部等相关招标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验收工作。
4 管理办法
1、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采购、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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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择供应商:其必须有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生产设备、有必要的检测手段、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阻燃服、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口罩等要到具备“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的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公司每年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抽查检验两次。
1.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的选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穿戴要舒适方便、美观大方,不影响工作。
1.4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由安全部结合仓库保管根据库存情况,每月25日前将购买计划交设材部。
1.5设材部在接到购买计划后,要在每月10日前采购到货,购买时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1.6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由设材部负责通知安全部及相关参与招标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入库,否则不准入库
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2.1发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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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根据各岗位不同工种的条件,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详见各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1.2各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修改发放标准。
2.1.3如确系生产临时急需,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
2.2发放标准:
2.2.1各车间、部室按统一规定标准执行,若调离原工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部停发原工种劳保,并根据时间的长短规定,按新工种发放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劳动防护用品。
2.2.2因工伤、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每月出勤不足10天者停发一切劳动防护用品,上班后按规定时间顺延计算。
2.3发放程序
2.3.1依据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部负责建立个人发放卡片。
2.3.2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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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发放时间:每月10号-15号为发放时间,由各单位劳保员负责到安全部统一开票领取,并登记台帐。
2.3.4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领用各单位必须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明细表,列明具体使用人和发放数量、发放时间。明细表一式三份,由安全部、领用部门和仓库保管员各存一份。
2.3.5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实行卡片制,由车间劳保员集中统一出库,个人持劳保手册到仓库领取。
2.3.6劳保领取时,仓库保管员必须在个人劳保手册上签字并注明领取劳保名称和领取时间,各车间劳保员负责通知单位员工,在劳保发放后三个月内必须领取完毕。
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报废
3.1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要求
3.1.1员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1.2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3.1.3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岗位人员的劳保穿戴情况进行检查。
3.1.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高压绝缘雨鞋、手套要定期检验,检验标签要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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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废及损坏赔偿办法。
3.2.1 对于长期闲置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部根据情况报领导审批后集中处理。
3.2.2凡属个人保管不当或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不予赔偿。
3.2.3 因公损坏或事故损坏确系不能继续使用者,由车间出具证明,车间主任签字,安全部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给予补发,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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