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0]17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部分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我委《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420号)要求,为做好项目储备,加快前期工作,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监测等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矿井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海水淡化产业化基地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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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具有示范意义的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两批循环经济试点及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项目,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冶炼废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废弃木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铬渣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 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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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投资规模较大。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可适当放宽)。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它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它司局或国家其它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文上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非本省(区、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本地区申报。在近两年扩大内需项目执行中,中央检查组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采取限制申报的措施。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地方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贸委(经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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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委等)的地方,备选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联合上报。
(三)项目材料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经贸委)及中央企业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请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并分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依次排列(样表见附件二)。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5)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6)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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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7)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8)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9)企业基本情况表
(10)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e.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
(四)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综合处)。我委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并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对符合要求的备选项目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特此通知。
附件:一、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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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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