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帮(日照)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人社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孵化器内入驻孵化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四条 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1、普通在孵企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万元,孵化项目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孵化时间达到1年以上,有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 2、科技型在孵企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5)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
(6)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7)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有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员工缴纳社保。
(8)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 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
1、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2、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 孵化器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企业申报表; 4、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孵化期满,孵化器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习第四条
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2、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3、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 孵化器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十条 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载明“毕业证书”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时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3年。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子其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收入是指在孵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服务和转让技术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南帮(日照)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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