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宜采用门式、碗扣式脚手架或 型钢支撑系统,严禁采用钢管落地式满堂脚手架。
第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 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六条 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费用:投标时已计费的以 投标为准,投标时未计费的应按专项方案规定的支模体系按实计费。
第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论证流程
1、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部 总
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工程 及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
2、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技术 负
责人编制完成后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 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3、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后,由施工项目部报当地方案论证主管单 位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施工项目部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送审专项方案,并二次报 审
企业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企 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 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编制的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 案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编制。编制内容 及文本格式参照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出台的《高大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指南》,编制内容共十三章。
第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材质管理规定
1、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结构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验收、
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验收工作由项目材料负责人组织, 项目安全总监应组织检查。
2、项目部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
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 行抽检。
3、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 30%,发现质
量不符合要求、情况严重的,要进行 100%的检验。
4、采用碗扣架形式的材料验收要求参照《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采用门式架形式的材料验收要求参照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10);辅助材料 如钢管、扣件等验收要求参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程》(JGJ130-2011)。
第九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1、安全交底流程按照企业交底要求,由企业技术、安全、质量部
门对项目部进行第一级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部对各班组进行二级交 底;由班组长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三级交底。
2、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
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 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模板支 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并保留记录和 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管理规定
1、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 案
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 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模板 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并保留记录 和履行签字手续。
2、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
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 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 度和刚度的垫板。在建筑结构上搭设支撑体系,应对结构采取加固措 施。
3、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前,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
对地基、基础和需要加固的结构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项目安全总 监应组织检查。
4、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 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 项施
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 动防护用品。
5、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应为独立的系统, 禁止与物料提升
机、 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 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6、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施
工总荷载不得超过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设计荷载要求。
7、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
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 接。
8、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其它构造措施、搭设要求及标准详见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 JGJ166-2008)、《建筑 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 JGJ128-2010)等。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预压管理规定
1、支架预压荷载值应按单元进行加载,在计算支架预压荷载时,
应将预压支架上荷载划分成若干单元,单元划分应根据上部结构荷载 分布形式确定。每个单元内的支架预压荷载应为此单元内上部结构自 重及未铺设的模板重量之和的 1.1 倍,预压荷载在每个单元内宜采用 均布形式。上部结构截面形式变化较大处单元划分宜加密,使单元内 实际荷载强度的最大值不超过该单元内荷载强度平均值的 10%。
2、支架预压加载过程宜分为 3 级进行,依次施加的荷载应为单元
内预压荷载值的 60%、 80%、 100%。
3、纵向加载时,应从跨中开始向支点处进行对称布载;横向加载
时,应从结构中心线向两侧进行对称布载。
4、支架预压监测应前后两次观测的沉降差、支架弹性变形量及支
架非弹性变形量。 支架预压中应测量下列标高: 加载之前测点标高
ho; 每级加载后测点标高 hj ;加载后间隔 24h 测点标高 hi ;卸载 6h
后测 点标高 hc。
5、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结构跨径不超过 40m时,沿结
构的纵向每隔 1/4 跨径应布置一个观测断面; 当结构跨径大于 40m时, 纵向相邻观测断面之间距离不的大于 10m;每个观测断面上的观测点应 不少于 5 个,且对称布置;每组观测点应在支架顶部和支架底部对应 位置上布设。
6、监测记录应符合以下规定:所有仪器必须检定合格后方可开始
观测工作;在支架搭设完成之后,预压荷载施加之前,测量记录支架 顶部和底部测点的原始标高;每级荷载施加完成之后,记录各测点的 标高,计算前后两次沉降差,当各测点前后两次的支架沉降差满足规 定时,可以施加下一级荷载;全部荷载施加完毕后,每间隔 24h 观测 一次,记录各测点标高;当支架预压符合验收规定时,可进行支架卸 载;卸载 6h 后观测各测点标高,计算前后两次沉降差,即弹性变形; 计算支架总沉降量,即非弹性变形。
7、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每间隔 12h 对支架沉降量进行监测;当支 架测点连续 2 次沉降差平均值均小于 2mm时,方可继续加载。支架预 压满足规定后可一次性卸载,支架两侧应对称、均衡、同步卸载。
第十二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分三级:班组自检、项目部内检、
监理验收。同时强调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 组长为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技术负责
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进行验收签字。然后由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核验。验收完毕应 填写《门式钢管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验收记 录表》,《模板及支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书面验收资料。
3、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以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 不合格品的规定处理。
4、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验收提出的各种安全隐患,由项目负
责人组织整改,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复查。各种隐患整改完毕,自检 验收合格,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生产安全负责人核准后报项目监理单 位审批。
5、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验收,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生产安
全负责人核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施工项目部不得安排混 凝土浇筑。
6、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施工过程安全检查,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 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2) . 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3) . 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4) . 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 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5) . 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6) . 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7) . 其余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详见有关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
文。
第十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捣规定
1、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进行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止作
业,采取应急措施。
2、混凝土浇捣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
组安全责任人应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实行带班制,做好 带班交接记录。
3、混凝土浇捣顺序及步骤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分层分段实施浇
捣, 严格控制浇捣速率。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测要求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在搭设和钢筋安装、砼浇捣前、施工过程中 及砼终凝前后,必须随时监测。监测措施如下:
1、班组日常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进行安全检查,企业每月
进行安全检查,所有安全检查记录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2、日常检查,巡查的重点部位:
(1)杆件的设置和边接、连墙件、支撑、剪刀撑等构件是否符合 要求;
(2)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 连接扣件是否松动;
(4)支撑体系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垂直度; (5)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超载的现象; (6)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支撑体系和各杆件是否有变形的现象;
(8)在承受六级大风或大暴雨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9)浇捣梁混凝土前,由项目部对脚手架全面系统检查,合格后 才开始浇混凝土。在浇混凝土过程中,由项目技术责任人、施工员对 高支模体系检查、随时观测支撑体系的变形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停 止施工,采取措施。
3、监测内容包括:
(1) 监测项目:支架沉降、位移和变形。
(2) 监测点布设:根据结构施工图图纸情况,选择超限结构最 大截面梁、板布置监测点;观测点需尽量选择在受力最大位置,每个 监测剖面应布置 2 个支架水平位移观测点和 3 个地基稳定性沉降观测 点及 3 个支架沉降观测点。
3)必须使用经纬仪、 水平仪等监测仪器进行监测, 不得目测,
监测仪器精度应满足现场监测要求,并设变形监测报警值
(4) 监测频率:在浇筑砼过程中应实施实时监测,一般监测频 率不宜超过 20~30 分钟一次。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管理规定
1、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拆除前,应履行拆除审批签字手续。
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
2、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拆除作业, 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
行, 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 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 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3、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
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地面应设置围栏 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第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 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过程中, 应有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设专职安全员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安全总监对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搭设、拆 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 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报告,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高大模板 工程及支撑体系作为控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重点, 掌握其方案、搭设、验收等动态,加强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各施工项目部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家、 行业、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 各施工企业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施行。
门式钢管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模板及支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的 规 定 1 2 3 1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材料质量和结构 模板安装质量 承重模板拆除 轴线位置 表面平整度 高程 模板侧向弯曲 两模板内侧宽度 第 4.2.1 条 第 4.2.2 条 主控项目 般 项 目 第 4.3.1 条 5 5 ±5 1/1500 +10 -5 ( 2 mm 相邻模板表面高低差 中心线位置 2 ) 预留孔洞 10 尺寸 +10 0 预埋件中心位置 3 3 非承重模板拆除 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 4.3.2 条 年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分项工程负责人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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