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洪县孙园镇土只头居民委员会
乙方:许江
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将位于芦沟河以东,青临路以南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民用建筑的生产和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
一、租赁面积:12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二、租赁用途:乙方租赁后,从事民用建材的生产和销售,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__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四、租赁金额:每亩地850元,以后若有调整按全镇统一租赁价格标准执行:签订合同时交清第一年租金,以后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交清。
五、双方要求:
1.租赁期间涉及到土地争议使用等纠纷由甲方处理,甲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随意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六、合同相关事宜: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土地租金按当时市场价格为准。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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