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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族器乐研究会二胡专业委员会章程

2021-05-13 来源:榕意旅游网


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江西省民族器乐研究会二胡专业委员会 简称: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二胡演奏家、高校二胡教师和二胡爱好者自愿组成的民间专业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全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络和团结全省二胡人,弘扬二胡艺术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为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经文化厅批准,民政厅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厅处和人事处。本会在各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他们的监督管理。本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南昌市西湖区罗家塘58号(南昌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003室)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职责:

(一) 组织全省的二胡专家对有关学术问题进行专业性探讨,举办促进二胡专业发展的理论研讨会。

(二) 邀请全省的二胡名家、文艺院团进行专业性、艺术性的巡演和讲学等交流活动。

(三) 举办江西省二胡器乐专业演奏比赛。

(四) 举办江西省二胡作品创作比赛、评奖活动。

(五) 面向社会开展二胡专业普及、社会考级等活动。

(六) 代表全省参加全国性的研讨会和竞赛

(七) 组建和管理全省二胡专家库,方便于二胡专业各类比赛的评委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同意本会章程、自愿加入的全省、市、县二胡演奏家、理论家、教育家、音乐评论家、制作师均可以提出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讲师、副教授、教授、三级演奏家、二级演奏家、一级演奏家)的二胡工作者;

(二)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为二胡事业辛勤耕耘,做出过一定贡献的老艺术家;

(三)在高等院校任教的青年教师、各大艺术团体的专业演员、省市专业比赛获奖的演奏者和业余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报会员登记表;(二)本会主席团审核;(三)研究会办公室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艺术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二胡艺术的事业发展;(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定期向本会通报所在地区的专业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若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拒绝接受本会交办的工作,可视为自动退出,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

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主体不明确,还请各位老师修改)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大致方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单位文化厅社文处、人事处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办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帮助本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全部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厅社文处、人事处并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厅社文处、人事处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监督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传达文件精神;(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职责完成和艺术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清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江西省二胡专业委员会理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有关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意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经全省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前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日全省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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