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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0-05-11 来源:榕意旅游网
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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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毛国彬

(215000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专职律师  江苏 苏州)

摘 要: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频发不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忽略了个人责任问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颁布首次明确建筑工程领域质量问题的具体责任人,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明确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将“负责到底”。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9月1日,住建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并颁布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一场专项整顿风暴,将席卷整个建筑市场。该两年行动将重点从六个方面开展专项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其中一方面就是关于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因而,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是治理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方案专项治理工作完满完成的重要保证之一。该《办法》全文共计20条,重点在于强化个人责任,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三是财产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是诚信责任。即把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列入“黑名单”;五是行政责任,即对有行政职务的项目负责人施以行政处分。

四、相关问题

第一,对于已开工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如何适用该《办法》的问题。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一项新的制度,对于已开工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企业法人要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要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竣工以后存入档案。如没有补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对于该《办法》第八条关于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该《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更换做了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已按本《办法》履行更换手续的项目负责人,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那对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与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没有规定。

一个工程项目周期长,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能否通过厘清各项目负责人在职期间参建的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判定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在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同时,对该项目负责人所参建期间的工程质量进行一个中间质量验收环节,若中间质量验收环节不合格,则该项目负责人将无法替换,即使私自替换,也会为将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一、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落实到具体人。该《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的五方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主要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该五方主体对工程质量有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

在工程开工建设前,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执业信息进行收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建立,有利于在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时,追究五方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

五、结语

该《办法》从以前的问责企业,到目前的追究到个人,且明确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这五个方面的负责人一起追究责任,可在整体上有效地保证建筑质量。希望该《办法》能够得到深入的落实,以期更好的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铸就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作者简介:

毛国彬(1989.12~),性别:男,籍贯:江苏省南通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方向:民商法学。

二、建立永久性标牌制度

永久性标牌制度是我国住建部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一项新举措之一。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了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将设置一个显眼的标牌,上面载明勘察、设计、施工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参建单位。

该标牌既是光荣牌,也可能是未来追究责任时的耻辱牌。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这些负责人须负责到底。哪怕上述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是已退休,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要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明确责任追究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执业责任。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二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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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 7 期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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